?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鐘婷范質惠)2019年下半年,被告人楊某在網絡上通過QQ群結識被告人肖某后,兩人于2020年5月至2022年年初合伙在國內架設GOIP設備,利用香港手機號碼獲利。由楊某利用Skype軟件對接境外上線“表哥”(在逃)、“阿飛”(在逃)等人;由肖某出資購買、安裝、維護設備,所得利潤由楊某與上線以虛擬貨幣USDT的形式結算后再與肖某按比例分成。楊某、肖某在明知上線可能存在網絡詐騙行為的情況下,分別雇傭夏某清、孫某國、龔某(另案處理)在長沙、益陽、深圳多地看守、維護設備。經查,被告人利用上述設備涉及網絡詐騙案件共計189起,網絡詐騙被害人受損資金達10832534.28元。期間,楊某非法獲利折合人民幣約150萬元;肖某非法獲利折合人民幣約160萬元。被告人肖某于2023年1月31日被抓獲歸案,被告人楊某于2023年2月2日被抓獲歸案。經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,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,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電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利用電話、計算機網絡所依托的電信技術的信息傳播功能,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群發布虛假信息,騙取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,其運作模式主要是: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,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,提供電信服務器及改號服務;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,撥打詐騙電話并接聽回撥電話;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、提現,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,最后通過地下錢莊轉移。
詐騙信息、詐騙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彩票中獎、購車退稅、電話欠費、信用卡消費、災區募捐、網絡購物、股票走勢預測等等。電信詐騙利用電信、網絡技術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,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、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,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,行騙過程中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,一旦得手,便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轉移贓款,容易使被害人上當受騙,且案發后難以偵破,難以追回被騙款項。這些行為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重要環節,是電信詐騙猖獗、難以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。
近年來,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讓我們的生產生活變得更高效便捷,但也給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。在此,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注意保護個人信息,不隨意注冊、填寫個人身份證號、手機號、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,不輕易相信陌生人,接到不明電話要做到不聽、不信、不轉款,堅決守住錢袋子,不給詐騙分子可乘之機。同時,也要注意:“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,為其提供信用卡、手機卡、通訊工具、通訊傳輸通道、網絡技術支持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,以共同犯罪論處。”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